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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4 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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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榆林市住建局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榆阳区昌汗界路口兴安机动车检测公司南侧*府储备地平方米(54.29亩)建设榆林市西沙7万吨水厂项目,地类均为林地,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已于年6月28日依法向榆林市住建局送达《行*处罚告知书》、《行*处罚听证告知书》,榆林市住建局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局决定对榆林市住建局作出如下行*处罚:

1.责令榆林市住建局局将非法占用的平方米(54.29亩)土地退还给榆阳区人民*府;

2.没收榆林市住建局在非法占用的平方米(54.2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榆阳区人民*府;

3.对榆林市住建局局非法占用平方米(54.29亩)林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2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榆林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款地点: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金资产科

联系人:闫海燕

联系-

榆林市住建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府或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复议,不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本行*处罚决定的,榆林市自然规划局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志梅赵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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