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
陕西榆林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罚6.6万是咋回事?
卖了5斤20元芹菜被罚6.6万于法有据吗?
为什么最近超越法律规定乱罚款的事越来越多了?
怎样做才能断了滥收费、乱罚款?
一、陕西榆林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罚6.6万是咋回事?
7月20日,我在《警惕!财政收入下降,地方政府动歪心思创收保开支》一文中提醒大家,在财政收入下降周期中,要警惕地方政府动歪心思创收保开支,其中提到地方政府筹资的惯用手法中的第二项就是“滥收费、乱罚款”。
大家看,8月27日,“夫妇卖5斤芹菜遭罚6.6万”就引发了热议。根据央视新闻视频的报道,近日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的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央视在新闻报道中介绍,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原来到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有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拿走2斤进行抽检。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因此对罗某夫妇制定了处罚决定书,以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二、卖了20元芹菜被罚6.6万于法有据吗?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是市场的保护神。这里的法制,指的就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政府自身不得参与市场经营,但要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监督,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从法制经济来讲,政府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对违法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处罚,这肯定是必须的。但是,这个案例,暴露出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罚,轻事中监管的短板;暴露出了执法者重处罚,轻教育的软肋;暴露出了地方政府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责任的弱项。
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陕西榆林市场经管部门对卖芹菜个体户的处罚,显然是超越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执法违法。
原因之一、《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第一句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突出法律的教育意义,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一般对初次的轻微违法行为,比如芹菜案件,从法理的角度,显然是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原因之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过罚相当、即比例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法理角度讲,任何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都必须遵循这条规定。很显然,芹菜案件中,销售5斤收入20元,与罚款6.6万元,显然是过罚严重失当。
而在我国的行政执法当中,过罚失当又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比如对市场主体中的顶层--上市公司都是几个亿几十个亿的违规违法,但证监会开出的都只有违法收入百分之零点几到百分之几的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罚款。而对市场主体中的底层个体户几十元的违规行为,开除的都是几十倍、几百倍的罚单。芹菜案件的罚款,就达到其违法收入的倍。
俗话说,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对比之后,估计谁也无法理解为什么对不同层级的市场主体,过罚相当的原则在执法机关眼中有如此之大的差别!
原因之三、执法程序存在问题。从执法程序来讲,执法机关出具检测报告之后,应该书面或口头告知违法对象,在法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复检。因为检测报告不一定准确,司法实践中复检结果推翻初检结果的比例并不低,就是艾滋病、亲子基因这么严肃的检测都有搞错的时候,核酸检测成批搞错的也不少。但从央视报道看,陕西榆林市场监管部门显然程序违法了。重要的是,这一问题99%的人都会忽略。网上我看到的律师对该案件的评论,没有一个指出这个问题。
原因之四、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在芹菜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中的适用法律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芹菜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非工业品。执法时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顶格也只能罚款2万元。
因此可以断定,芹菜案突出反映了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滥用法律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违反比例原则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仅挑战了一般人的基本认知,也涉嫌破坏营商环境。
一些部门,以为罚得越重越好,有的人认为这是一个认识误区。实际上,这压根不是认识问题,他们就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三、为什么最近超越法律规定乱罚款的事越来越多了?
经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的第十六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年以来的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记录,发现针对该市小微市场主体亦即个体户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案件就有21起,超过4成,而他们的案值都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很显然,榆林方面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罚款普遍超出了正常执法范畴,直接把这些个体工商户当成了刀俎下的鱼肉,当成了“提款机”,或者财政收入的“一大源头”,被督察组调查后,他们自己也承认,“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基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吃相实在过于难看。
还有河南驻马店网友留言,他放冷柜里没有销售的1.8公斤鸡腿,过期三天,被罚五万元。广西河池一网友留言说,“最近我妹的店里面有一瓶价值1.5元人民币的过期酸奶,被罚了5万。”在河南濮阳,还有一个体户卖了四斤豆芽,赚了八毛钱,就被当地的执法部门罚款10万元的案件。
为什么存在这么多的滥罚款?
一是财政入不敷出。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多点复发、消费预期低迷、财政减税让利扶持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全国财政收入大幅度下滑。上半年全口径财政收入亿元,同比下降14.8%。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亿元,按自然口径计算下降10.2%。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4%。
但防疫支出、财政工资与办公费用支出均属刚性支出,导致1-6月全口径财政支出亿元,同比增长12.4%。其中预算支出亿元,同比增长5.9%。政府基金支出亿元,增长31.5%。
柔性的财政收入与刚性财政支出碰撞之后的结果就是,财政赤字爆棚。上半年全口径财政赤字亿元,同比增长.1%。
分地区看,上半年31个省市自治区中,仅山西、江西、陕西、内蒙古、新疆5地财政收入同比增长,其他26地均有下降,最严重的吉林,上半年财政收入下降了42.8%。
二是各地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养了越来越多的编外人员。详见本人6月1日发表的《大问题:中国到底有多少财政供养人员?》一文。
四、怎样做才能断了各地的滥收费、乱罚款?
在各地乱罚款引发的民愤层出不穷之际,榆林6.6万元的重罚还是刺痛了很多网友。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
为什么滥收费、乱罚款越来越多,屡禁不止?因为哪怕是被国家级督查组督查了,榆林市场监管部门也是毫发无损,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对他们而言,最多只是一次工作失误,而对于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可能就要被罚到关门歇业或者倒闭。遇到家境困难的,可能因此家破人亡。
在经济持续下行,财政收入下降的背景下,国务院此前也未雨绸缪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但我认为,这样不疼不痒的意见,根本无法制止各地的滥收费、乱罚款现象。
俗话说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各地政府在土地财政膨胀的这二十多年来,过惯了人员扩张,工资福利不断膨胀,车子房子不断更新的由俭入奢的富日子。现如今,房地产已不可能成为土地财政的保障,国民经济也由高速增长向中低速增长过渡。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收入断难大幅度增长。
因为人的天性是由奢入俭难,由人组成的各地各机构自然也难以自觉来适应新的财政收入约束。这就需要上层尽快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比照新时期的财政收入形势来量入为出,重新调整压缩各地政府的机构数量、人员规模、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在此之前,应该统一清退各地各机构规模庞大的协管员、协警、临时工等编外人员。
因为只有撤了庙宇,才会断了香火。只有撤了机构和人员,才能断了他们滥收费、乱罚款的动机。
希望我们各级领导能够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新发展理念,面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财政处于紧平衡或不平衡状态的情况,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坚决压减人员开支和一般性支出。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提振投资信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缓解就业压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唯有及时进行机构改革方能办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