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的多张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号、陕K环罚〔〕号、陕K环罚〔〕号、陕K环罚〔〕号),该采油厂因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被合并罚款4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号)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未建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号、陕K环罚〔〕号、陕K环罚〔〕号)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盐67-26井场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混存数量约斤左右);和平2-3井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混存量约斤左右);黄14含油污泥临时储存点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存(混合物不足0.5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款30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