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30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K环罚〔〕号、陕K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罚款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年4月26日对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房内2台20t/h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锅炉烟囱处配套建成一套在线设施,但未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属于市级重点排污单位)。
2.矿井水经处理后用于井下洒水,剩余部分排入黑龙沟河,矿井水排口处配套建成一套在线设施,但未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属于市级排污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元,总计9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黑龙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5月26日,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黑龙沟村,该公司的最终收益人是付小东。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