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显著标志,配建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条例》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条例》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扫码读全文↓↓↓《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年12月9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榆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靳雨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ylrdf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