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年1月5日,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榆林榆横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年实施的榆林高新区B七路(A八路—榆麻大道)道路工程、榆林市高新区第三小学迁建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仅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发布,而未在指定媒介《陕西采购与招标网(陕西采购与招标服务平台)》发布的行为,属于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公司在年实施的榆林高新区B七路(A八路—榆麻大道)道路工程中不按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00元)。
(二)对公司在年实施的榆林市高新区第三小学迁建项目中不按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00元)。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公告对榆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二三里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