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历时两年的工伤赔偿行政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年5月15日,沈华(化名)应聘到陕西省榆林市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从事饲养员工作。没想到,上班仅3天,尚在试用期的沈华在公司院内开电瓶车拉饲料时撞在石墙上,导致其右小腿骨折。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华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
随后,沈华向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农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得到支持。农牧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年11月,横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农牧公司与沈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农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与此同时,横山区人社局受理了沈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农牧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为在法定时限内农牧公司未作出举证行为,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沈华属于工伤。年1月,农牧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又向横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期间,横山区检察院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过程中获悉该案线索,经与横山区法院沟通后,应邀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承办检察官刘培岗经认真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为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确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经多次与行政诉讼双方和第三人沈华沟通协商,通过耐心细致地析案说法,促进达成工伤赔偿的意向。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今年7月19日,横山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沈华、农牧公司代理律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和办案法官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进行详细介绍,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出了依法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的意见。
在场听证员均表示,案件历经两年多的诉讼,让当事人身心疲惫,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监督作用,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农牧公司代理律师当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和听证员的意见,同意一次性赔偿沈华住院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由于已支付2万元,剩下的18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沈华也表示接受该赔偿数额,双方当场签订《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薛蓉蓉校对:秦栓栓黄彩霞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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