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安机关误抓后,自称身体不适,认为是由民警抓获时所致,于是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从年至年,累计支付张某某生活费、医疗费、孩子的教育费等补偿款共计68万余元,且多次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未果,他便滋扰、纠缠公安人员被逮捕。日前,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年9月29日,榆阳分局公安民警在榆阳区2路车终点站附近发现疑似吸毒人员张某某,遂使用警械控制,后将张某某带回上郡路派出所,经调查,未发现张某某有违法行为。之后张某某称自己身体不适,认为是由民警抓获时所致。榆阳分局民警先后带张某某在榆林二院、医院、医院进行治疗。
年至年,张某某收到榆阳分局支付的生活费、医疗费、孩子的教育费等补偿款共计68万余元。榆阳分局领导多次组织张某某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便一直向榆阳分局索要钱款,年10月份左右榆阳分局停止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之后,张某某在榆阳分局大厅内睡觉、其妻子程某某拿来灶具,准备在大厅做饭,被安保人员阻止;榆阳分局工作组戴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及其家属协商补偿事宜未果,遭张某某夫妇阻拦、围堵长达约一小时,之后将家里的灶具、家电、被褥的生活用品全部搬到榆阳分局大厅门口处,索要医疗费和生活费,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并与值班人员吵闹,后张某某在榆阳分局大厅睡了一晚上,妻子程某某在值班室睡了一晚上。
年1月2日,张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乌审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11月25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10日张某某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扰、纠缠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华商报记者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