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件。以被告人郝某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此案系榆林市首例打击扫黑除恶“保护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在担任原绥德县公安局千狮桥派出所副教导员、原绥德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年12月至年11月,他先后五次收取他人财物共计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年3月20日,许某某、马某、李某、何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6人(已在榆阳法院审理的马军涉黑案件中被判处刑罚)在绥德县名贵会所KTV门口将朱某某、郭某二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年3月22日,绥德县公安局将此案立为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许某某和马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分别委托他人向被告人郝某说情,请求被告人郝某对二人予以关照,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答应帮忙。期间,被告人郝某接受请吃并收取人民币元。之后在案件办理中,郝某利用职权包庇马某、许某某等人犯罪行为,不执行对马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的决议,先后将上述人员取保候审。后仅对何某某、崔某某提请批准逮捕,绥德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郝某在未继续进行侦查补证的情况下,指示办案人员解除了马某、许某某等6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上述人员逃避了刑事处罚。案件办结后,许某某托人送给被告人郝某1万元。
今年以来,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榆阳法院依然坚持高位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榆阳法院提前对案情进行科学研判,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