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榆林天盛缘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行*处罚(榆环责改字〔〕82号、陕K环罚〔〕号),行*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被罚款.12元。
行*处罚决定书显示,榆林天盛缘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年8月份,在厂区内建成两个原料库房,分别占地为㎡(75m×20m)和㎡(97.5m×40m),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说明,两个原料库房共投资.0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斌、史亮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斌、史亮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史亮霞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工程造价说明(年6月15日由榆林天盛缘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原料库房的投资金额);
5.营业执照(年6月15日由榆林天盛缘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12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榆林天盛缘玻璃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月22日,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北区清水北路北侧,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乔佩,最终受益人是谢魏魏。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