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今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通知,在城区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开展范围
城区范围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XX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列情形的租赁房屋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自通知之日起,市房管局下属XX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将组织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清理检查,并提供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在此欢迎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的房屋租赁行为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单位: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租赁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变更协议书或者补充协议;
(三)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四)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合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须提交已取得的符合登记条件的产权资料。
三、有效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一)当事人提交注销有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书;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解除有效租赁合同的,须提交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禁止出租的房屋
《榆林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
需代办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