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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处理的矿井水外溢至雨水应急池,陕西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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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号),该公司因将未经处理的矿井水外溢至雨水应急池并排放至东南边沙坑内,被罚款9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年5月23日对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实,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5月3日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从调节池溢流至厂区路面及雨水管道进入雨水应急池,雨水应急池处于满池状态,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从雨水应急池排放至东南边沙坑内,外溢矿井水量约m3。


  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及《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8条: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处以90-万元)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高峰,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包含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热力生产和供应;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石灰和石膏制造;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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