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布如下:
一、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新开户单位家,净增单位家;新开户职工3.17万人,净增职工0.98万人;实缴单位家,实缴职工30.18万人,缴存额61.5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74%、3.36%、11.53%。年末,缴存总额.6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86%;缴存余额.43亿元,同比增长14.00%。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4家。(二)提取年,14.8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2.57亿元,同比增长47.56%;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9.17%,比上年增加16.89个百分点。年末,提取总额.1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6.67%。(三)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1万笔36.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56%、42.7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3.87亿元。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77万笔.63亿元,贷款余额87.21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3.81%、28.87%、34.4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56.47%,比上年末增加8.58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3家。2.异地贷款:年,发放异地贷款笔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1万元。◆◆◆(四)购买国债年,购买(记账式)国债2.04亿元,(兑付)国债2.04亿元。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五)资金储存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9.62亿元。其中,活期0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5.8亿元,1年以上定期34.2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9.62亿元。◆◆◆(六)资金利用率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56.47%,比上年末增加8.58个百分点。
二、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年,业务收入万元,同比增长31.32%。存款利息.6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7万元,国债利息.90万元,其他.82万元。◆◆◆(二)业务支出年,业务支出.01万元,同比增长46.40%。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0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4万元,其他.97万元。◆◆◆(三)增值收益年,增值收益.99万元,同比增长10.92%。增值收益率1.05%,比上年减少0.09个百分点。◆◆◆(四)增值收益分配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万元。年,上交财*管理费用万元。上缴财*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3万元。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万元。◆◆◆(五)管理费用支出年,管理费用支出.88万元,同比下降42.86%。其中,人员经费.27万元,公用经费.91万元,专项经费.70万元。
三、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万元,逾期率0.6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7万元。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四、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7.91%,国有企业占32.33%,城镇集体企业占0.26%,外商投资企业占0.1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1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1%,灵活就业人员占1.11%,其他占1.91%;中、低收入占89.33%,高收入占10.67%。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0.06%,国有企业占15.20%,城镇集体企业占0.10%,外商投资企业占0.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9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18%,灵活就业人员占12.54%,其他占12.83%;中、低收入占%,高收入占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1.8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1.66%,租赁住房占8.46%,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2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63%,出境定居占0.03%,其他占19.11%。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77.06%,高收入占22.94%。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5.9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8.15%,比上年末减少5.9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9万元。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45%,90—(含)平方米占63.29%,平方米以上占34.26%。购买新房占85.26%(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4.3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24%(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13%。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6.4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2.8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71%。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02%,30岁—40岁(含)占53.13%,40岁—50岁(含)占15.10%,50岁以上占3.75%;首次申请贷款占89.93%,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07%;中、低收入占99.79%,高收入占0.21%。
(四)住房贡献率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26%,比上年增加27.34个百分点。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策情况和*策实施成效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26%,比上年增加27.34个百分点。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榆林市中心出台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策措施的通知》榆市房金发〔〕9号文件,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5%)或者暂缓缴存公积金(申请暂缓缴存公积金期限最长至年6月30日)。文件出台后共有91家企业申请了缓缴,共涉及职工人数人,企业减少的缴存金额为万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因重大疾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对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人及配偶、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子女(含儿媳、女婿)医院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银行卡,不受时间和住院费用限制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中整百元以上余额。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者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约定提取,具体手续由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年筹建成立了中央直属企业分中心(正科级)。年新增西安银行为受委托办理缴存业务金融机构。◆◆◆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缴存方面:年我市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南六县元,北六县元。缴存基数上限不高于榆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最高不应高于12%,最低不低于5%。提取方面:1.放宽提取条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年提取时限。2.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策,取消单位房改房、房屋装修、交纳维修基金、物业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子女上大学、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提取。新增购买拍卖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信贷方面:1.年年初,完成了信贷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并且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正式作为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地提升了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防控,也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遇。◆◆◆(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1.百姓问*。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百姓问*”工作,成立了以中心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问*工作有问必答、答*结果及时准确。2.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