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2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年3月1日起实施)增设“袭警罪”这一新罪名以来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榆林头条#
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后,榆林市局横山分局出警处置,高某对出警处置的民警马某、武某进行辱骂。民警在调处核实双方信息时,被告人高某逞强耍横,挥拳击打民警马某脸部。被告人高某在被带到办案中心后,拒不配合人身检查,继续辱骂在场民警,并挥拳击打民警武某头部,致使民警马某、武某受伤。
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辅警是警务辅助人员,其在民警的指挥下依法执行公务,应视同民警执法。被告人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实际上也是妨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鉴于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人民警察面临的工作任务繁重,执法环境复杂,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特别是身处执勤执法第一线的干警,在执法执勤、处置群体件、盘查嫌疑人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侵害。为了保护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请予以尊重与配合,不要有藐视、挑衅甚至暴力袭击等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