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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陕建四建集团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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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对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建四建集团”)的行*处罚(榆区人社监罚字〔〕13号),陕建四建集团在榆林国贸城市中心项目中,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被罚10万元。

行*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6号)第六条之规定,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做出10万元的行*处罚。

据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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