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取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陕建发﹝﹞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建房﹝﹞号)及榆林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榆*办函﹝﹞号),在办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应当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凭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相关*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内容
租赁自住商品房提取所需资料在原《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所需提供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增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通知自年9月1日起实施。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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